法律问答

我与2011年10月17与当地一家私营服装厂打工,他们那工资结算我不清楚,10月的工资要到11月底拿,工厂只付了300元工资,未签字也没有工资条什么的。11月的工资又只给了416,请问这样合理么,也没有明确的计算方法都是他们嘴里说的,而且11月法定节假日照常上班,月末的时候加班加点,上班时间还是早上7点半到晚上7点半。于是12月底我拿到11月份的工资后提出辞职,服装厂组长说随便我,请问那样的工资合理么?做了2个月16天,超过1个月以上1年以内,请问能索要双倍工资么? 请帮忙解决一下问题 !谢谢

2019-09-22 13:14:3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劳动仲裁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日工资按平均每月计薪天数
    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在日工资基础上除以8小时。即春节长假期间每日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为:
    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21.75×300%;
    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21.75×200%。
    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视为加班,用人单位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是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此外,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人员,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其工作的,也要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
  • 工伤赔偿不是要离职才有的赔。
    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不同阶段不同待遇支付,不构成伤残的,复工既可以进行结算;构成伤残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来即应进行当前费用结算,包括按伤残等级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结算和1——4级的办理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手续;离职时支付的是5——10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按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支付。
  • 员工工资的正确计算方式是:出勤天数乘以每天的工资。
    每天的工资=劳动合同上规定的底薪除以
    21.75。
    在中国,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

    (1)社会保险费

    (2)劳动保护

    (3)福利费

    (4)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

    (5)计划生育费用

    (6)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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