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公司1996年一借款案件,因被执行人名存实亡无力偿还,2000年追加其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后该案件交由另一同级区法院办理。2003年法院冻结了该主管部门100万,其不服提出执行异议,中法指示区法院于2004年撤销了原审法院追加主管部门和冻结100万的裁定。之后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0条之规定和被执行人工商注册及核算验资报告书,提出追加投资方为被执行人。区法院2006年以被告人已无经营活动,名存实亡,投资方应注册资金二百万元,而实际注入仅为二十万元”为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0条之规定,做出追加投资方为被执行人的裁定书。投资方提出执行异议,中法2006年裁定投资方是按照机关内部管理程序同意被执行人公司成立的审批机关,其主管部门应为原追加人。所以撤销区法院追加投资方为被执行人的裁定,要求继续执行原追加人。区法院认为撤销原追加人的裁定未撤销,仍为有效裁定,无法执行原追加人。而投资方因中法已撤销,造成该案无人可执行。另外,原追加人工商注册即中法认定的主管部门的时间是1993年7月,而被执行人工商注册时间为1

2018-08-28 07:18:1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法院是不告不理的,你首先得起诉,判决生效后可申请强制执行,如对方真的无力履行而非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话,依法不应当拘留对方。借款人有能力而不执行,法院有可能会拘留对方。
    建议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到法院解决。
  • 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所作出的所有裁定,都叫执行裁定书。
    如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的房屋,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驳回案外人对执行提出的异议等等。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 冻结程序: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储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储户的储蓄情况负有保密责任。储蓄机构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储蓄存款,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如:在涉及财产纠纷案件中,为防止当事人一方转移财产,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财产保全,经法院审核后符合的,可以冻结银行账户;在非财产纠纷案件中,账户内的财产一起存在和数额可以作为证据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经法院审核后符合的,可以冻结银行账户。
    冻结程序:法院2名执行人员出具身份证、执法证,法院的判决通知书和冻结账户的通知书。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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