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弟在学校因为争执与同学打架被人用刀捅了五刀,事后经法医院鉴定,人身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为十级伤残。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为轻伤二级。我应该怎么做?

2019-09-23 12:35:1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可以主张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如涉及伤残,还可以主张伤残赔偿金等。一般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可能涉嫌故意伤害,可以报警,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轻伤二级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

    根据人体损害鉴定标准,法医鉴定为准,一级严重一些,二级轻一些,都是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

    如鉴定为轻伤或者重伤,行为人则构成犯罪,依据《刑法》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量刑标准为,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重伤则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伤残则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鉴定结果是轻微伤的,可以做治安处罚。
    就法医鉴定而言,当然是轻伤一级比轻伤二级重。

    但是,就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而言,轻伤一级或轻伤二级是没有区别的,因为审判实务确定和判决赔偿标准的依据,即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没有区分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更没有确立不同的赔偿标准。
  • 2015年最新的轻伤鉴定标准是依据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该《标准》产生了很多亮点,其中就包括取消“脑震荡”一词;鼻骨骨折由“轻伤”的性质变为“轻微伤”,而量刑标准也发生了改变。   2015最新轻伤鉴定标准是怎样?   2013年8月30日,五个部门以联合公告的形式公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现行使用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废止。   
    (一)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亮点   
    1、取消“脑震荡”一词   
    2、鼻骨骨折   旧标准: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新标准:轻微伤(治安拘留或罚款)。   
    3、外伤性鼓膜穿孔   旧标准: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新标准:轻微伤(治安拘留或罚款)。   
    4、外伤性血尿   旧标准: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新标准:轻微伤(治安拘留或罚款)。   
    (二)等级标准之界定   
    1、重伤一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严重危及生命;遗留肢体严重残废或者重度容貌毁损;严重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2、重伤二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危及生命;遗留肢体残废或者轻度容貌毁损;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3、轻伤一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中度损害或者明显影响容貌。   
    4、轻伤二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   
    5、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三)等级限度   重伤二级是重伤的下限,与重伤一级相衔接,重伤一级的上限是致人死亡;轻伤二级是轻伤的下限,与轻伤一级相衔接,轻伤一级的上限与重伤二级相衔接;轻微伤的上限与轻伤二级相衔接,未达到轻微伤标准的,不鉴定为轻微伤。 鼻骨骨折算轻伤吗? 耳穿孔算轻伤吗?
  • 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评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含“造成严重残疾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造成轻微伤害的”损伤程度评定。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时应引用下列标准的最新版本。  GB/T15499-1995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3总则  
    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运用医学及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结合检案实践经验,在归纳、衔接原《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条款内容的基础上,进行补充、调整,为人体损伤程度评定提供科学的鉴定依据和统一的等级划分标准。本标准按照各部位解剖学损伤和功能损害顺序分述编排。  
    3.2人体损伤是指身体结构完整性遭受破坏或者功能(包括生理功能、心理功能)出现的差异或者丧失。本标准将人体损伤程度分为重伤、轻伤、轻微伤三等。  
    3.
    2.1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容貌毁损;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3.
    2.2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中度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  
    3.
    2.3轻微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轻微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轻微或者短暂障碍;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轻微伤害的损伤。  
    3.3按照损伤严重程度由重至轻依次分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重伤三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伤三级;轻微伤一级、轻微伤二级,共八级。  
    3.4损伤程度评定  
    3.
    4.1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3.
    4.
    1.1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评定依据的,评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结合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为辅,综合评定。  
    3.
    4.
    1.2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作为评定依据的,评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为主,结合损伤当时的伤情为辅,综合评定。  
    3.
    4.2损伤与既往伤、病并存  
    3.
    4.
    2.1对于损伤与既往伤、病并存,应当综合分析损伤在导致现存后果中的作用,将损伤在导致现存后果中的作用分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相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和没有作用。  
    3.
    4.
    2.2对于对称性器官、四肢的一侧健康器官与对侧非健康器官并存,在一侧健康器官遭受损伤,在对其进行损伤程度评定时,应说明由此而产生的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加重,以及损伤程度较双侧健康器官中的一侧遭受损伤的后果相对加重;在一侧非健康器官遭受损伤,在对其进行损伤程度评定时,应说明由此而产生的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加重,以及损伤程度较双侧健康器官中的一侧遭受损伤的后果相对减轻;双侧器官同时遭受损伤,按上述原则进行评定并说明。
  • 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评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含“造成严重残疾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造成轻微伤害的”损伤程度评定。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时应引用下列标准的最新版本。  GB/T15499-1995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3总则  
    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运用医学及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结合检案实践经验,在归纳、衔接原《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条款内容的基础上,进行补充、调整,为人体损伤程度评定提供科学的鉴定依据和统一的等级划分标准。本标准按照各部位解剖学损伤和功能损害顺序分述编排。  
    3.2人体损伤是指身体结构完整性遭受破坏或者功能(包括生理功能、心理功能)出现的差异或者丧失。本标准将人体损伤程度分为重伤、轻伤、轻微伤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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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容貌毁损;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3.
    2.2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中度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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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轻微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轻微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轻微或者短暂障碍;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轻微伤害的损伤。  
    3.3按照损伤严重程度由重至轻依次分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重伤三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伤三级;轻微伤一级、轻微伤二级,共八级。  
    3.4损伤程度评定  
    3.
    4.1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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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评定依据的,评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结合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为辅,综合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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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作为评定依据的,评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为主,结合损伤当时的伤情为辅,综合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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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损伤与既往伤、病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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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对于损伤与既往伤、病并存,应当综合分析损伤在导致现存后果中的作用,将损伤在导致现存后果中的作用分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相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和没有作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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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对于对称性器官、四肢的一侧健康器官与对侧非健康器官并存,在一侧健康器官遭受损伤,在对其进行损伤程度评定时,应说明由此而产生的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加重,以及损伤程度较双侧健康器官中的一侧遭受损伤的后果相对加重;在一侧非健康器官遭受损伤,在对其进行损伤程度评定时,应说明由此而产生的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加重,以及损伤程度较双侧健康器官中的一侧遭受损伤的后果相对减轻;双侧器官同时遭受损伤,按上述原则进行评定并说明。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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