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遗产公证书上有一人放弃遗产继承,没有在公证书上签字,也没有书写遗产继承放弃书,这份公证书能起法律效益吗

2019-09-23 16:52:3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公证员在办理继承权公证时,有一项公证是不可或缺的,即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所谓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是指公证处依法证明继承人放弃自己享有的继承他人遗产权利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的活动。
    一般都是在继承人较多的情况之下,而遗产由其中一人或几人取得,而其它继承人不要该遗产时,就要有明确的放弃继承遗产的意思表示,通常以书面的声明为表现形式。  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
    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放弃继承的一个最重要条件即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的期限,应当是从继承开始时起到遗产分割之前止,只有在此期间内作出的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才有效。
    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遗产分割之前放弃的是继承权,而在遗产分割之后再有放弃的意思表示,则为放弃其对遗产的所有权,因此,公证员在办理遗产继承公证的同时,也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当然,这也是根据司法部规定的格式要求出证的。
    现在面临的问题是,物权法即将实施,该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人或者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也就是说,在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继承人、受遗赠人当然地、直接地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物权,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的时间为继承人、受遗赠人取得物权的时间,而且取得的是被继承人的遗产的物权。
    如果继承人是多人,则各继承人均为物权(遗产)的共有人。  继承法中的放弃继承在过去可理解为放弃继承权,而且该行为效力追溯至被继承人死亡时,即继承开始,放弃了继承权也即丧失了继承权。
    而按物权法第29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已当然取得物权,如果放弃,当然放弃的是其已取得的物权,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明显与物权法相抵触。这一点对物权法生效以后的此类公证的办理是至关重要的,如再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其已取得的物权当然归其它继承人所有吗?按物权法的规定,其放弃行为,是一种处分物权的行为,不能理解为当然地将其已拥有的物权赠与其它继承人,也不能简单理解为抛弃,更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其放弃继承权,该物权为无主财产,无偿归国家所有。
    出具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则成了无源之水,甚至侵害他人权利。
  • 按实际情况,遗产房是不能直接卖的,在将遗产房进行买卖时,必须将房屋过户到继承人的名义,才可以将房屋出卖。
    一、房产继承程序
    房产继承应先到被继承房产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再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手续。
    (一)继承公证
    继承公证需要带两个证明和两个证件
    1、到被继承人所属派出所开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开具继承人证明;
    3、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4、被继承的房产证或其他证明文件。
    如果法定继承人不只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的话,需要其他人的书面同意,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
  • 《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 口头遗嘱要有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方为有效。口头遗嘱要转化为书面方式方可办理公证手续。
    口头遗嘱办理公证应当至公证处办理,由立遗嘱人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公证处作出书面受理登记,必须提交立遗嘱人本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册以证明本人身份情况,由公证人员根据本人的口头遗嘱内容办理遗嘱公证手续,如所立遗嘱中涉及财产的处分,还应当提交能够证明财产权属的证明。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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