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因为民间借贷,法院已经查封了我的房子,能强制执行变卖吗?房子还有按揭没还完。

2018-08-28 08:19:5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对于一般的借款合同,只要是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法院一般会确认其效力。但是对于几种特殊的借款合同的效力,我们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区分。  
    (一)民间借贷合同的形式不规范,手续简单引发纠纷  民间借贷的最大优势在于其方式简便、灵活。当事人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民间借贷即使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也比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灵活。由于民间借贷大多发生在亲戚或朋友之间,所以当民间借贷发生时,民间借贷的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大多采用的是口头形式,即使采用书面形式,也大多采用的是借条、欠条、收条、甚至是出借人单方记账等其他形式,形式非常随意和零乱。部分借条上仅注明借款金额、借款人姓名和借款日期,而没有写明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借款利息、还款方式等相关要素,具有一定的盲目性、不规范性。一旦出现信用风险引起经济纠纷,就因手续不完备而无法得到法律救济,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极大影响社会的稳定发展。  
    (二)高利贷充斥民间容易引起纠纷  最初的民间借贷主要是亲朋好友间的借款,但近年来由于中小企业融资存在困难,银行贷款不便,为了解决生意上的困难,中小企业主多倾向于选择民间借贷。目前市场上的民间借贷利率一般在10%至20%之间,一些短期的借贷年利率可以达到30%至40%,个别的更高。高利贷的发生率高达
    63.3%。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但实践中对于高利贷,贷款人仍有规避的方法,如将借期内的利息一并记入本金,让借款者写借条;借款利息在给付贷款时即已扣除,但借条仍写原数额等。高利贷严重干扰金融秩序,阻碍民营经济的发展,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社会矛盾丛生,屡屡成为引发社会治安问题和刑事案件的病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三)民间借贷合同法律法规不完善引发纠纷  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还没有关于民间借贷的专门性的法律法规,对于现实中大量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的出现,现有的法律规定实难适应现实的需要,且缺乏可操作性。因此,何谓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合同包括那些主体、合同可以采用哪些形式签订、民间借贷与非法金融活动中的合法与非法如何界定等诸多问题都无法可依,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缺乏有效救济。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在民间借贷过程中,没有依法根据法律规定来约定利率的,则不一定会受到法律保护。法律规定了如果利率在百分之三十六以上,则不会依法进行保护,但是如果是百分之二十四到三十六之间的,已经支付的法院会依法判决支付,并且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申请查封。
  • 劳动仲裁胜诉后,只要对方未提起诉讼,该裁决已经生效。而对方拒不履行裁决义务,你们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提交书面申请执行书。  
    2、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裁决书原件而不是复印件。  
    3、申请执行的事项,只能是裁决书裁定的范围,不可以提其他要求。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强制执行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执行文书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依法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它们一经确定,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申请人,又称被执行人。申请人是胜诉的一方,被申请人是败诉的一方。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组织,在院长领导下,负责执行本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原则上也由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采取重大执行措施时,应当有司法警察参加。  如果被申请执行的财产或者被申请人在外地、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员又不便前往执行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函后15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30日内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次日起15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托人民法院执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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