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请问13年年末建成的房屋,14年入住的,因为是铁路为受灾家属建的楼房,所以没有合同,只有入住通知书,现在我是在16年末在原房主手里买的房屋,原房主未曾入住,卖给我的,房屋主体未曾改动过,我入住后,楼下说其厨房房顶渗水,应该是房屋建造时开发商埋在我地下的管道有漏点,我是六楼。房屋分给原房主时是简装,我与原房主均未曾改动过房屋结构。那么这个渗水问题,我是否有法律责任?是否是开发商房屋质量问题?现在楼下要以管道在我屋内为由起诉我,请问我该付这个法律责任吗?)(因为如果质量问题,如果这次我承揽了责任,以后继续出现的问题,等于重新装修地面,经济情况不允许,所以想咨询下,我是否不用对此负责?

2019-09-23 22:47:5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你好,很多人不清楚交房后质量问题赔偿怎么解决,其实要分两种情况:
    一、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要求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非房屋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  如遇房屋防水等非主体结构问题,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购房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则依约定执行;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购房合同中无特别约定,购房者应与开发商协商予以解决,但一般开发商不会同意退房。遇到此类问题,如在法定保修期限和范围内,开发商应依法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如超过法定保修范围和期限的,实行有偿维修。其中属于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部分的大修、更新、改造维修费用从公共维修基金中支出;属于购房者自用部位及自用设备的,由业主自行承担费用。如果开发商在法定保修期内未能及时履行保修义务的,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由此给购房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一般来说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发生质量问题的并不多见,大量发生的是非主体结构问题。因此,建议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注重有关房屋质量条款的约定,并注意收房时开发商出具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有关房屋质量保修约定、保修期及保修范围。
  •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 以重新申请在宅基地建房为例

    申请流程与上面基本一致,不同的是乡镇政府初审通过后,还要报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另外材料准备方面,除了户籍证明等三项,需占用农用地的,要提供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拟占用农用地的情况说明。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