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1,医方据不交出现场输液物证。2,患者两小时输液至休克死亡病历过程医方一字不记、向尸检、医学会、法庭均做了输液中突发休克死亡的隐瞒。3,病历造假,将患者8点就诊,说成11时来院,说来院就病重病危,在抢救中是感染中毒性休克死亡。请问,在院方提供的这些不真实情况下,尸检、医学会能够做鉴定吗?其鉴定合法、有效吗?

医疗事故纠纷
2019-09-23 23:50:5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您好,山东临沂领的结婚证在青岛不可以直接办理离婚证。根据法律规定,离婚证需要在原结婚登记机关或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如出现感情破裂、分居等严重现象,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 在伤害案件的法医学鉴定中,有时被鉴定人可能在受伤前患有某种疾病,而在受伤后诱发疾病;或受伤前虽是健康或不自觉有病,在受伤后也可发生疾病以及后遗症等。此时鉴定人需解决损伤与疾病及其他之间的因果关系,为案件诉讼提供依据。
      损伤与疾病及其他的因果关系的判定原则
      
    1. 损伤与疾病的因果关系是客观现象间一种联系:表现为由损伤引起,产生或造成疾病的一种现象,即损伤为原因,疾病为结果,这就是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因此,判定损伤与疾病之间是否存在着因果关系,一定要深入到客观事物中进行调查研究,即了解案情,了解受害人损伤前的身体状况等。
      
    2. 损伤为原因,疾病为结果的区别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只从损伤与疾病之间的一联串链条中抽出其局部加以研究才能明确表示因果关系,这叫做直接因果关系。
      
    3. 损伤与疾病的表现在时间上有先后次序:损伤在前,疾病的出现 在后,因此,必须从疾病出现以前所发生损伤中去寻找原因。
      
    4. 如果损伤是在多人多次的情况下形成,则就各人、各次个别地鉴别损伤的程度,而对疾病之发生分清哪个原因是主要的,哪个是次要的。从而确定某人、某次、某部位的损伤对引起疾病的主次问题。
  • 人身伤害等级或伤残等级签定,是具有合法资质的鉴定机构依法定程序、法定标准而进行,对所出具的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在法定程序中没有要求相对方必须到场(正常情况下是不需要对方当事人到场的),不到场不影响鉴定结论的法律效力。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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