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以前,我在信用社为朋友做了一笔小额五万元的贷款担保,朋友做生意以后赔了,没钱还,所以被银行起诉后申请执行,这一切的过程我完全不知道,一直到我办理购房按揭贷款时才知道,我已经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里面。我去人法网上面查询以后的结果为,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我想请问一下律师大哥大姐们,我当时一直被单位扣发工资,只发基本生活费用1000元,而且我也没有其他的经济来源,也没有其他的经济收入,我也没有任何的存款和固定资产,这能算是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吗?如果不算我应该如何维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