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几年以前,我在信用社为朋友做了一笔小额五万元的贷款担保,朋友做生意以后赔了,没钱还,所以被银行起诉后申请执行,这一切的过程我完全不知道,一直到我办理购房按揭贷款时才知道,我已经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里面。我去人法网上面查询以后的结果为,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我想请问一下律师大哥大姐们,我当时一直被单位扣发工资,只发基本生活费用1000元,而且我也没有其他的经济来源,也没有其他的经济收入,我也没有任何的存款和固定资产,这能算是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吗?如果不算我应该如何维权?

2018-08-28 09:05:0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你好,
    一、执行期限  
    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2、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3、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二、执行方式  针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提留;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强制迁出房屋等多种方式。但人民法院在采取这些措施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要费用。  
    三、执行监督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人员的具体执行不当或有错误的,有权向该执行人员所在的人民法院反映,人民法院应及时处理。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执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的纪检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控告。
  • 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也就是在黑名单中解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全文
      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一、执行期限  
    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2、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3、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二、执行方式  针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提留;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强制迁出房屋等多种方式。但人民法院在采取这些措施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要费用。  
    三、执行监督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人员的具体执行不当或有错误的,有权向该执行人员所在的人民法院反映,人民法院应及时处理。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执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的纪检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控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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