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欠钱不还,打电话也不接,如果找到他,一直说没钱还,怎么办

2019-09-24 19:36:2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带上相关证据自己去法院起诉追讨。或者委托律师追讨。
    其法理依据:《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八十五条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八十八条 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债权追诉期:   借条与欠条均可用来作为某种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或凭证,借条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给付借款。而欠条是对以往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自欠条形成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的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   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应该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计算为两年。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或履行期限的借条和欠条,两者在诉讼时效的适用上则是有区别的。   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诉讼时效不再起算。   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权利人就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故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
    (1994)35号中》指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条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的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的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正好印证了上述观点。此外,如果权利人在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曾主张过权利的,同样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 遇到对方欠钱不还,在与对方协商解决不成的情况下,可以起诉解决。提起诉讼的前提条件有两个,一是应确保自己的欠条没有超过时效。具体关于欠钱不还该如何处理处理的问题   欠钱不还怎么办?   如果此事与对方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解决。提起诉讼的前提条件有两个:   一是应确保自己的欠条没有超过时效;   二是要书写起诉书,另外还要保证不超过诉讼时效,借贷关系明确。如果最后胜诉后,对方仍拒绝偿还欠款,根据相关法律,相关部门有权利根据数额的多少实行拘留、查封拍卖财产等措施。   相关内容:   写借款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一、借款时写“借条”、不写“欠条”。   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具的借款局面凭证,表明双方有借款关系;而欠条通常要基于双方曾有经济往来,是一种结算凭证。   
    二、借款可将双方约定利息写进借条。   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凡双方约定的利息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都受法律保护,口头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一旦发生纠纷,除借款人承认的,一般都视为不支付利息,出借人的利息诉请也往往不会被法院支持。   
    三、借条一般最好约定借期和利息的起算点,欠条可以约定还款期和逾期未还的罚责,以避免欠款一方长久不还欠款而造成权利人再想主张权利时超过诉讼时效。    
    五、借条内容要表述清楚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和误解。      
    六、借条或欠条最好都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避免有一方在条据上做手脚。

  • 1、欠钱不还,属于民事纠纷,不会被司法拘留的。
      
    2、司法拘留会出现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债权人到法院起诉,胜诉之后,你有能力而不拒不法律判决的,可能就会被拘留。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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