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请问我家宝宝是2014年生的二胎,现在计生办说要罚款,还拘留了我老公,我老公是继承大伯父做养子的,但是那个年代还没有收养法,之后就没有把这事情放心上,现在大伯脑溢血去世了,他们不承认,我该怎么办

2019-09-25 08:01:4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有遗嘱的按遗嘱执行。
    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男方死亡,共同财产(包括50万赔偿款)先分一半给配偶,剩下部分为遗产。遗产分配: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按人头平均分配。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才按第二顺序继承,即兄弟姐妹。
    按本案情况,按第一顺序继承,兄弟姐妹不分。
    在分配时,应照顾老人、未成年子女、无生活来源或生活困难的、生前照顾多些的。
  • 你好,如果符合收养条件,一般是不会罚款的,但是如果不符合就不可以收养,还可能面临罚款,收养条件还需要双方都符合才可以进行收养。即收养一方需要符合收养的条件,孩子也要符合送养的条件,如任何一方不符合收养条件,即使你符合也不可以收养孩子。
  • 当事人违反计生政策生育子女,已经接受了相关处罚缴纳了社会抚养费,就不会在另一地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
      第五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 根据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等条件。此外,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一般情况下,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私自收养的,即为非法收养行为。
    一经计生部门查实,限期作出改正,不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视作违法生育子女处理。而违法生育子女的,当然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也就是你所说的罚款)。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