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去年12月在中医附一痔疮手术进行麻醉时导致下半身瘫痪,院方叫我们去医学会做鉴定,鉴定结果却说不是医疗事故。请问刘律师?我们现在该怎么半?

医疗事故纠纷
2019-09-25 09:37:1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等级: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   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医疗事故分为三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死亡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1)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   
    (2)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3)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   
    (4)以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 如果医院不存在过错则不是医疗事故,如果有过错则可能构成医疗事故,建议提起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根据鉴定结果,判断医院的责任有无或者大小,然后主张你的权利。如果确实是医疗事故,你可以到当地卫生局要求封存医疗档案,后经设区的市一级卫生局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然后根据鉴定结果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进行赔偿,或者直接到法院起诉,委托鉴定,然后按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法规赔偿。
  • 医疗事故等级鉴定标准是有一定规定的,具体规定请看我以下的解答。在法律和规章对医生的注意义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认定医疗过失比较容易,这种法律和规章规定的注意义务是认定医疗过失的具体标准。如果法律和规章没有明文规定注意义务的医疗行为造成了患者伤亡该如何进行认定,这就涉及到医生注意义务的基准问题,也就是医疗过失抽象标准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考察、分析某种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时,通常要将具体标准和抽象标准相结合进行认定,才能得出客观的结论。
    (一)医疗过失的具体标准 医疗过失的具体标准是医生施行医疗行为时法律和规章规定的程序、方式和规则。医疗行为的注意义务可分为两种:一种是通常的注意义务,即在医疗过程中医生必须履行依据法律和规章所规定的操作规程进行诊疗的义务。它包括在诊断过程中、在治疗过程中、在手术过程中、在注射过程中、在麻醉过程中、在输血过程中、在用药过程中、在护理过程中以及在医院内的感染等方面结果预见的义务。对这些义务的违反就产生违反一般注意义务的医疗过失的情形。另一种是特别的注意义务,即在医疗过失诉讼中从一般的注意义务中分化出来,并在内容上、名称上具有一定特殊性的几项独立的注意义务,它主要包括说明义务、转医义务、问诊义务以及充分注意患者特异体质的义务。医生在诊疗过程中违反了这些义务就被认为其违反了特殊的注意义务。一般的注意义务和特殊的注意义务均属于医生具体的注意义务,是高度注意义务的具体内容。特殊注意义务的违反一般是被单独加以认定的。但在法律地位与价值取向方面,一般的注意义务和特殊的注意义务是基本相同的。
    (二)医疗过失的抽象标准 医疗过失的抽象标准又称为医生注意义务的基准,它主要指的是医疗水准问题。医疗水准这一学说的产生是医疗过失理论发展史上的一次革命,使医疗过失问题在法学上形成了自己的理论,改变了在此学说产生之前混乱的局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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