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离婚一方不同意,已经一审开庭过了,判决什么时候能下来。可以代理吗?

离婚
2019-09-25 14:46:5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起诉离婚开庭时说自己有外遇是否会受法律制裁,要分情况具体分析:
    1、如果婚姻一方存在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或者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则分别构成《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者重婚,因此导致离婚的,另一方即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如果构成重婚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是法律的明文规定,也是法律对这种严重侵害合法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权益,破坏婚姻关系的稳定、和谐的,也是社会主义道德风所不允许的行为的惩罚。
    2、如果仅是一般的和婚外异姓有交往、没有同居或重婚证据的,通常表现为背着妻子(丈夫)在外面有了除婚配妻子(丈夫)之外的情人。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此类行为进行处罚,但在司法实践中,一方可以请求少分给有外遇方一些共同财产,不能索要赔偿;但是否会少分、少分多少,要由法官根据有外遇方的过错程度自由裁量。
  •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离婚案件涉及身份关系,具有与其他案件不同的特点,调解是处理离婚案件的法定程序,离婚或者不离婚,取决于双方感情是否彻底破裂,以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破裂与否的事实,和好是否有望等,不是代理人所能决定和表达的。因而,本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但是为了适应客观事实中的特殊情况,本条还规定了两种例外:
    1.离婚当事人不能表达自己的意志的,如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参加审理已无任何异议,在有代理人参加下,可不亲自出庭。
    2.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席法庭的,如当事人不在国内、重病等等。但此种情况下,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写明自己对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和对个人财产、共同财产处理等问题的意见。
  • 首先,想离婚的一方,可以单方面到法院起诉离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同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法院可以判决双方离婚。但是,当事人要清楚,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只能作为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的一个依据。
    但是,这个时间需要法院的确认。  其次,根据《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说明,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后,是否准予离婚,不取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而是法院依据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和调解有无效来决定。
  • 法院判决离婚的前提是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如果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法院通常不会判决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对于子女抚养如果双方能协商处理好就依协议,如果不行就法院判决,以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来处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