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一份担保合同,第八条:本合同自借款人、出借人(手印签字)、保证人后即日生效。至出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清偿之日终止。我打的一字不差。这个第八条如何分析,分析成借款生效终止日,还是理解成担保期限不明,理解成担保期限不明还没有担保

2019-09-25 15:27:58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通常来说,在合同规定的担保期间,担保人和借款人的连带关系都是存在的,如果是贷款合同上担保规定的担保期限到期,那么担保关系在到期后就自动解除。那么担保人怎样终止担保?
    根据担保法规定:
    1、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3、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4、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5、对于借条上担保责任的解除,按欠条约定的时间,超过时间责任解除。
  •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最后,要提醒你关于担保中特殊时效的规定。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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