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房东,把房子出租了,开始房间设备正常,近期由于厨房水管脚伐漏水要求维修,我联系了维修师傅前去修好,当时我没到场,租户在现场。维修师傅修好后我支付了维修费用,几个小时后租户说又漏水了淹了地面给租户造成了一些损失。租户提出10万赔偿要求。责任应该如何划分?

2019-09-26 19:11:50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极寒天气在法律上属于不可抗力因素,水管在天气极端寒冷的情况下冻裂的,天气的因素是肯定需要考虑的。但是除了天气本身的因素外,认为的因素也是需要考虑的,因为单纯的天气寒冷,并不足以导致水管崩裂,发生事故。
    在这个过程中如果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人员没有尽到管理责任或者存在过失、过错,则其仍要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使用人在使用的过程中存在过失的,那么也是要承担责任的。
    您在咨询中提到了,您在天气寒冷的情况下已经意识到水管可能崩裂,并且已经将家中的阀门关了,但是对于总阀您没有关。虽然您通知了物业,但是仅仅通知物业而没有采取其他更有效的措施,实际上是不够的,没有很好地尽到注意的义务,所以水管崩裂的,您肯定是要承担责任的。
    同时,您已经通知了物业,物业没有即使地采取措施,那么物业对此也是应该承担责任的。同时,您的房子是交由租客居住的,如果租客在实际使用的过程中没有足够谨慎,没有采取措施的,那么租客也是应该承担责任的。
    也就是说,对于水管崩裂致使邻居家中受损的情况,您作为房屋的主人、租客作为实际的使用人、物业作为管理人都需要根据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当然,天气的极寒也是不可忽略的因素,因此可以适当减轻你们的责任。
    对于具体的责任比例,我们作为非官方的法律咨询机构,没有权力进行划分。如果你们之间对责任划分存在争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进行裁决。我们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为您进行分析,指出大致的方向与原则,希望您能够谅解。
  • 一是《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如果申请登记备案,登记资料有承租人的合法证件,现在可以通过资料找到承租人,但你没有登记备案;二是中介为承租人提供房租租赁的媒介服务时,应该了解委托人也就是承租人的身份情况,现在无法找寻承租人,是因中介不知道委托人的身份情况,中介也有过错,应该承担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你可与中介协商要求承担部分责任,协商不成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诉讼至法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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