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朋友职务侵占罪,涉及两个案子。因为他是项目经理,他的上司想虚增项目弄钱,虚增的项目必须经过我朋友签字,项目才能成立。所以我朋友属于上司起意弄钱,拉我朋友上贼船了。现在起诉书写的结论是算共谋,应该算是共同犯罪吧?两个案子的总案值在38万到43万之间,我朋友两个案子共得到13万人民币,都是他上司拿到钱后分给我朋友的。不过起诉书已经认定我朋友自首和提前退款了。请问我朋友只拿了13万却要按照40万左右判是不是太冤了?虽然共同犯罪,但法官会不会考虑到我朋友拿的钱少,判的会相对轻一些?我朋友大概能判几年?缓刑的机会多大?另外这个案子还有一个问题,当时公司给项目打款比如说是10万,但分包商拿到后先交税1万,剩下9万才给了朋友的上司和我朋友,请问职务侵占罪的金额会按照公司打款10万算还是按照扣除交税后他们实际拿到9万算?这个问题关系到我朋友案子总案值是按照36万算还是按照43万算?起诉书写的是数额较大。麻烦各位律师解答!

刑事辩护
2018-08-28 12:46:5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所具有职务所产生的方便条件。
    对于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实践中一般表现为侵吞、盗窃、骗取等非法手段。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眠一应予追诉。这里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董事、监事、经理使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背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该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接纳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3.共同犯罪人在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4.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

  • 1、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不能采取身份说,即只要是在从事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工所从事的事务,就一概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2、关键在于行为的内容,首先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其次,必须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正是由于上述行为的内容与侵占罪区别开来。
    3、另外,对单位财物的理解并不限于财物的所有权属于单位,同时也包括单位行使合法占有,但所有权不属于本单位的财物。 依照上述规定,结合本案李某的行为,公安机关认定其为职务侵占罪没有问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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