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天津我在原单位2010年12年9日入职,试用期2月,公司2011年8月24日和我签订的合同,也没给我合同,2013年3月我辞职了,公司让我签离职协议书,我没签,因为我签了就不能仲裁,没有加班费,没有二倍工资,还扣我一个月的工资,我辞职时的申请书部门经理都签字同意当天走,我留有复印件。我仲裁了判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加班费,工资6万,公司不服起诉了我,法院让我提供所有证据,公司提供合同不是我原先签订的合同,也有我的签名,我有公司律师和我就补签合同的录音,录音中律师说签了对你有好处,不签对我没好处,说只要他主持工作一天,我就别想拿到双倍工资,以他二十多年的经验,这点小儿科都搞不定,我的录音能证明合同无效吗?能有双倍吗?法院会不会支持,还有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作制,超过标准时间1800小时,我有手抄打卡记录和视频打卡记录和公司提供的打卡记录基本一至,我的工资2600元,怎么算加班费,基数怎么算,还我拖欠我的一个月工3070能否要回,我提供的证据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仲裁
2019-09-27 21:09:4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加班费的计算。

    一般情况下,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是应当注意,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仍然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4、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 加班时间:
    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以外被延长的工作时间,是加班费的计算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均对加班时间的有明确的规定。加班时间是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或其他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的工作时间以外的被延长的工作时间。
    劳部发〔1997〕134号《劳动部关于推动企业全面实施新工时制度的通知》:对极个别确实困难,1997年5月1日还不能实施新工时制度的企业,应按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及加班加点报酬,同时要制定实旆计划和方案,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施新工时制度。
    加班费=正常工作日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法定休息日加班费=月工资基数/
    21.75*150%*正常工作日的加班时间+月工资基数/
    21.75*200%*休息日的加班时间+月工资基数/
    21.75*300%*法定休息日的加班时间
  •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因此在加班是具体的时间会影响到加班费的数额,只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是法定节假日还是休息日,就可以确定加班费的具体金额。
  • 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适用劳动合同法调整的才可以"双倍工资"。这个适用范围在《劳动合同法》第2条"适用范围"中有明确的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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