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离婚厚后妻子生孩子,随母姓,现在复婚,给孩子改姓,派出所说要亲子鉴定,如果不鉴定得花钱,可以不花钱,又不做亲子鉴定吗

离婚
2019-09-29 17:25:0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亲子鉴定的地点应该根据其用途而定:
    1、在当事人是用于本(私)人确定双方的血缘关系的前提下,与户口所在地是无关的,可以根据本人的意愿,确定具体的鉴定地点;
    2、否则应根据亲子鉴定的使用方的具体要求,在其指定的机构办理该项,不能在其他(异地)机构办理;
    3、以亲子鉴定申报户口需要的资料及手续为例:
    (1)带上当事人男女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社保卡及孩子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如果有)、当地计生部门开具的介绍信等资料;
    (2)共同去指定的机构(符合条件的医院等),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相关的血(液)样、(毛发、唾液、口腔细胞)采集手续;
    (3)再带上该亲子鉴定报告,监护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去双方任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即可;亲子鉴定:
    1、就是利用法医学、生物学和遗传学的理论和技术,从子代和亲代的形态构造或生理机能方面的相似特点,分析遗传特征,判断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是亲生关系,是法医物证鉴定的主要组成部分;
    2、简单来说,就是通过血型或DNA测试等鉴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缘关系;
    3、如父母血液、毛发、唾液、口腔细胞及骨头等都可以做亲缘鉴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随继父或继母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姓名变更权是指自然人变更其姓名的权利。这一权利来自于姓名决定权,也是姓名决定权的应有之义。当事人使用自己决定的姓名参与社会活动,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因此,这项权利不得任意为之,如想变更,必须依照一定的程序。
    依照法律规定,变更姓名需要在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姓名变更手续;未成年人需要变更姓名的,由其本人或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在父母离异的情况下,如果未成年人子女变更姓名,这项权利则应由子女父母双方协商行使。
    如果引起纠纷的,应该责令恢复原姓氏。
  • 在亲子鉴定确认为非婚生子后,法院除会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还会应当事人的要求作出以下的判决 :
    1、子女由女方抚养,并由女方承担子女的抚育费。当亲子鉴定一旦证实子女非男方所在,丈夫就没有义务负担非婚生子女的抚育费。
    其日后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由女方及承担。
    2、女方承担男方一定数额的精神赔偿金。《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而女方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保持性关系,生育非婚生子女。
    此行为不仅违法,且违反社会公德,无异给男方带来重大的精神损害。女方应依法予以损害赔偿
    3、女方应返还男方原所承担的子女抚养费。对男方已经付出的抚养费应当酌情返还。
    对于返还多少,法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具体数目应根据女方的偿还能力及男方的收入抚养情况而定。
  • 根据《婚姻法》法律规定,离婚形式包括两种:协议离婚诉讼离婚。所谓协议离婚就是男女双方经过协议,意见达成一致,可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如果协议不成,任何一方可起诉到法院,法院确认符合规定离婚条件,可以判决离婚。
    但是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一般都主持双方调解,如果双方达成一致,会签订调解协议,法院会出具民事调解书。  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处分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一种文书形式,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书,是调解书的基础。
    它本身并不能确认及证明离婚的效力。民事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记载当事人之间调解协议内容的法律文书。它既是当事人平等协商结果的记录,又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协议予以确认后,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
    《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第八十九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民事调解书和民事判决书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在法院以判决书的形式作出准许夫妻离婚的情况下,夫妻是不用去领取离婚证的;与此类似,由于离婚调解书与离婚判决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所以夫妻拿到离婚调解书后不需要领取离婚证,也就是说,离婚调解书等于离婚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