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一、劳动者工作时间为2004年2月2日至2010年6月30日,后被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补偿金或赔偿金、该怎样计算?二、劳动者工作期间上班的双休日200%、节假日300%的加班工资,用人单位无故不给付的计算方法是否包含已领的基本工资?如:双休日上班21天?月工资2000元/21.75天/月=91.95元X21天X200%=3861.90元的计算方法是否正确?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9-30 15:05:4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劳动法》中对加班工资的规定如下: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即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日工资基数的150%,休息日是日工资基数的200%,国家法定休假日的日工资基数的300%。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这里的工资、薪金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可享受免纳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所谓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做了进一步细化,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也就是说,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点所取得的加班工资,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应并入工资、薪金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国家规定的加班费计算方法

    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定假日是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 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

    算定方法

    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在具体折算时,劳动者还需要了解相应的规则。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工资中不包括休息日的工资。目前,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
    20.83天和
    166.6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

    计算方法为: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
    21.75天×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
    21.75天×200%×加班天数。
  • 法定节假日或双休日值班或加班的待遇是不同的:
    值班不支付法定的加班费,但单位有可能会给予其他相应的福利待遇;而加班则不同,法定节假日加班必须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双休日可以调休,不能调休的,需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双休日没加班费并非不可以,但需要予以调休。
    既不给调休,又不支付加班费就是违法的了。
    单位有事叫上班应算加班,没叫你不算上班是正常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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