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土地,98年起租赁给乙公司使用,期限5年,按年收取租金。同年,以甲、乙两公司共同名义,向市规划局申请了《建设工程规划临时许可证》,乙公司在该土地上建设房屋用于出租。2002年,甲公司因欠债,出租的土地被执行给丙公司抵债。丙公司接着收乙方租金到2005年底(丙公司未与乙公司签订租赁合同)。2008年,市规划局给单方面给乙公司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问题: 1、《建设工程规划临时许可证》是不是意味着该建筑就是临时建筑? 2、规划局将《建设工程规划临时许可证》6年后进一步办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道理吗?即使办,规划局单独办给承租方有无不妥?是否侵害丙公司权益? 3、有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乙公司在租赁土地上建的房屋就是属于乙公司的永久合法建筑了吗?乙公司对该建筑物有哪些权利? 4、丙公司作为土地使用权的所有人,能单独拍卖土地使用权吗?如果不能,它应该如何行使权利?它能主张出租土地上的建筑物是临时建筑要求拆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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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类的土地纠纷依不同途径解决:
土地确权纠纷
土地确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以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土地侵权纠纷
土地侵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的,可以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也可不经行政调处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土地行政争议
土地行政争议,按一般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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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1、建设工程类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1份,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2)有关计划批准文件、设计条件或规划方案审批意见
(3)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及附图
(4)1/500或1/1000地形图两份,地形图上应由设计单位用HB铅笔标明下列内容:建筑基地用地界限、建筑物外轮廓及层数、新建建筑物与基地用地界限、道路规划红线及相关控制线、相邻建筑物间距尺寸轴线标号;(作图格式见《报送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形图示意图》);
(5)符合出图标准并加盖建筑设计单位设计出图章的1/500或1/1000总平面设计图两份
(6)建筑施工图一套,图纸须加盖设计单位图章;
(7)分层面积表(应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规定计算);
(8)建筑工程预算书
(9)相关单位部门审核意见
(10)日照分析文件一份(可选)
(11)规划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2)涉及拆迁的,应附送拆迁文件
2、市政工程类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1份,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2)有关计划批准文件、设计条件或规划方案审批意见
(3)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及附图(可选)
(4)1/500或1/1000地形图两份;
(5)符合出图标准并加盖市政府工程设计单位设计出图章的1/500或1/1000总平面设计图两份
(6)施工图2套,图纸须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
(7)工程预算书
(8)涉及拆迁的,应附送拆迁文件
(9)相关部门书面意见
(10)规划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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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
宅基地使用权人在其他共有人不知晓或不同意的情况下建造房屋,其房屋所有权应根据不同情况予以确认:
(1)如果其他共用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无其他宅基地,房屋应按宅基地使用权的面积分割或折价归并。
(2)如果其他共用人已丧失本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还有其他房屋的,房屋则应归并建房者所有,建房者根据占用他人宅基地的面积支付相应赔偿款。这样处理,主要是考虑实现宅基地使用权的
社会保障功能。
宅基地使用权人与他人合资建房后发生的
房产纠纷,因涉及宅基地使用权,处理时应先征求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如果他人有可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则应先责令他人限期取得审批机关批准。对取得批准的,可依据具体情况对房屋或是分割,或是归并;未取得批准的,根据“房地一致”原则,应将房屋归并宅基地使用人所有,宅基地使用人支付相应对价。
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后产生
房屋产权纠纷的,一般应责令房屋归宅基地使用权人所有,该使用权人支付相应对价。这属于民法理论中添付中附和的表现形式。所谓附合,是指一所有人的物附着于或结合于他人的物之上而形成新的财产,非经拆毁新形成的物不能将两者分开或需消耗巨资才能将两者分开。房屋与土地的附合实际上是不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在我国,房屋的建造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审批,并以取得土地使用权为条件。如果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则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所以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其后颁布的
物权法中均没有不动产与不动产附合的相关规定,这种情形应比照适用动产与不动产附合的规定,即“房随地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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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