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第一批农村土地分配是按照人口分配,我家在那一块土地所分配是2亩6分地,隔壁家的土地是2亩2分地,其中有2分地分给我家,是因为靠近里面种植的人家过路的,也就是说我家多分配的2分地是方便里面过路的。有一年我家人去广东工作没有种植,隔壁家靠近我家的地,偷偷占了我们2分地,现在他家是2亩4,我家是2亩6。
当初每个土地种户都分有一个队,当时灌溉土地的水泵坏了 要维修,是按照每户种植的土地面积来缴纳钱的,我家一直是按照2亩6分地的面积缴纳修水泵,他家是按照2亩2分地缴纳的。现在霸占我们家的2分地,还想在我们家的地上过,跟村委会 镇委会的领导以及负责人说过,他们一直拖 不给办理,到县里找人解决,县里说要村委会以及镇政府开无法解决的证明,才给解决。
现在要到秋收了,我爸在我家地两边挖了很深的坑,就是不让他们家过,他们家说必须要把坑填满,不然就等着打架吧!我爸跟我妈去地理干活,他们家5个人在路边拦截我爸,强我爸的电三轮车,已经我爸妈在地里干活,他们偷偷把我们家的机动三轮车开走。
我们找村长帮我们解决这些事,村长根本就不管

2018-08-28 18:31:1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农村土地纠纷首先应该找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如果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 土地出让金不是简单的地价。对于住宅等项目,采用招标、拍卖的方式,可通过市场定价,土地出让金就是地价。可是对于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配套房等项目,以及开发园区等工业项目,往往不是依靠完全的市场调节,土地出让金就带有税费的性质,是定价。   土地出让金又可分为地面价与楼面价两种计算方法,地面价为每平方米土地的单价,即以出让金总额除以土地总面积;楼面价为摊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地价,即以出让金总额除以规划允许建造的总建筑面积。投资者往往以楼面价来计算投资效益。因为地面价不能反映出土地成本的高低,只有把地价分摊到每平方建筑面积上去核算,才有可比性,也易于估算投资成本,进行估算投资效益。一般认为建高层可摊属地价,实际上并非如此。因为土地出让金是按建筑面积计收的。   土地出让金的支付方式,如果是外商投资或中资企业开发外销房的,要以外汇支付,如是中资企业开发内销房或外资企业开发内销房的,可以人民币支付。也有的实物支付的方式,如投资者得到一块土地,以建造一座立交桥、一条道路或一个停车库等建筑物来偿还地价。   相关知识延伸:购置房改房要交哪些税费   契税、印花税:按照商品房的契税和印花税标准交纳。   房改房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计算公式为,当年成本价×建筑面积×1%/。(名词解释:当年成本价——指的是该房产实际上市出售的当年,由政府颁布的房改房成本价,也就是“今年”的成本价)。如北京市市区目前(2007年)的房改房成本价为1560元/平米(部分郊区县有所下浮),也就是说,成本价房改房的土地出让金实际上就是
    15.60元/建筑平米;房改房在上市出售并且交纳土地出让金之后,其产权性质即等同于商品房产权了。   个人所得税:房改房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与商品房相同,只是起算时间上,房改房是以该房产当初房改时,交纳房改价款(购房款)的实际交付时间为起算,需提供当时的缴款凭证作为计算依据,另外,在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原购买价格-合理费用)×20%”的标准计算时,房改房的原购买价格不是以房改时所交纳的款项为计算依据,而是统一核定为4000元/平米。   需要注意的是:
    1、除了可以直接上市的成本价房改房以外,还存在有“优惠价”、“标准价”两类房改房类型,标准价和优惠价的房改房上市,需要先交纳部分款项变更为成本价房改房方可直接上市,优惠价、标准价补足成本价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成本价(1560元/平米)×建筑面积×6%,交纳该款项后就可以按照成本价房改房有关规定上市交易了。
    2、流程与税费会因为产权性质、房产证签发时间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 中国农村土地分配办法,一般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为依据,该法于2003年开始实施。但农村土地于八十年代初期实行了大包干,即所谓的第一轮承包。1997年至1998年开始实行第二轮延包,当时实行“大稳定,小调整”的政策,一般不跨组调地,原则不重新分地,也就是说八十年代初期分配的是多少土地便继续承包多少土地,新增人口从机动地或者从收回的承包地中予以解决,当时中央以《中办发[1997]16号》的文件形式下发了《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
    2004年至2005年对二轮延包工作进行了依法完善,基本上与二轮延包时政策差不多,只不过此时全国人大已经立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开始实施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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