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办理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不出示工卡复印,法人代表也不签字,还威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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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2 12:25:4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用人单位不服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作为工伤职工,只能配合人社局,积极应诉,用事实、证据回应用人单位的主张。工伤职工还需做好长期诉讼的心里准备,防止用人单位穷尽法律手段进行恶意诉讼。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 社保中的工伤保险的认定,根据第三章的规定,整理归纳如下:
    一、认定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俭行政部门。
    二、申请人:受伤害职工的单位、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
    三、申请期限:
    1、用人单位应自事故发生之曰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曰起30日内申请认定;
    2、用人单位愈期未申请的、工伤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曰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四、申请工伤认定应交的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的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响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书);
    (四)、其他。
  • 视同工伤的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到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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