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未解决]房产经济纠纷
咨询人:1827661

悬赏:20劳动点

地区:云南

律师您好!我购买的二手房毛坯在2017年7月15日过户,国庆后拿到不动产权证,与原产权人约好时间10月23日去银行办理贷款(公积金加商贷)尾款53万,所有相关材料都交了,第二日银行通知我根据地税评估后只能贷款50万,因此我需要给房东(此人是实际收款人,非产权人,她与产权人之间有什么协议我不知情,只说产权人配合交易,此人收款)付3万补个收条即可继续办理,当天到至11约21日期间我多次让中介与房东联系,让中介提供了卡号,见到这人就把钱转过去,但房东要么打不通电话,要么以有事未见面,总之中介没有见到面,所以钱一直没付给她,我也没有收条,所以银行贷款受理了无法继续办理。她拖了一个月时间反咬我说我不积极办理贷款,算违约,提出要我付她未拿到万尾款利息1万块,我认为过错方不在我,不承担责任,但她蛮不讲理,非要我付她3万再加1万利息才给我开收条继续办贷款,协商无果。这个房东中间多次电话,短信威胁我,还去我单位找领导,对我造成严重人身骚扰。我急需律师的帮助,对这样的无赖我应该怎么做

2018-08-28 20:36:1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房子有贷款是可以过户的,但是二次交易有以下规定:

    1、房子的二次交易,就是需要把购买时签订的合同和房屋的产权证书、银行的抵押合同关系变更一下就可以,其实做起来整个过程却是没有那么容易的,首先,购买房产的人与房地产开发商要签订购房的合同;银行签订贷款房屋抵押的合同,进行贷款房屋抵押登记记录。

    2、如果贷款还清之前进行房屋的买卖,则涉及以上五个文本的人名变更问题。

    首先,根据房地产法,购房合同是不能变更的,其次,从银行角度,如果贷款是以所购房产作为抵押。

    3、至于在权属处变更贷款抵押登记、他项权证或抵押权证明书以及产权证,由于目前尚无政策依据而根本行不通。

    就目前的情况,还贷房想卖掉,还得想方设法先将剩余的贷款还清,注销贷款抵押登记,结束购房的手续,才能进行二次交易,别无他法。

  • (1)只有房屋所有人才有处分的权利。具体到本案,房屋没过户,产权所有人以登记在产证上为准。所以,你们签订的合同无效,可主张返还定金;
    (2)促成交易,中介才能按约定收取费用。没交易,中介收费系于法无据。故签订的中介协议也是无效的。收费执行上海标准:3万按8%-12%收。律师法规定:禁止律师给当事人作任何承诺,希谅解!有些地方你陈述不清,建议来电。
  • 二手房交易违约金条款2017年规定违约是对买卖双方都具有效力的。若卖方违约,且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是2万的话,这个2万的数额应卖方补偿给买方。同时退还买房所交的费用以及办理贷款等造成的利息等。对于已签订合同的,一般视为交易成功,需支付中介相关的费用,但由于未完成过户,可以协调减少中介费用。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合同担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国家将其作为违反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违约金的主要作用,这一点历来是学界争议的焦点。对此,学术界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1、担保说一种观点认为,违约金的主要作用在于担保合同的履行。认为它"是当前社会主义组织间合同担保的主要形式,社会主义组织间的经济合同,如果没有违约金的规定,就是不完整的"。因而是一种担保方式(担保说)。
    2、责任说第二种观点认为,违约金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由于违约金与传统民法中担保方式存在着性质上的差别,所以"违约金不是债的担保方式,立法和法学理论也不应该要求违约金发挥债的担保作用"(责任说)。
    3、折衷说第三种观点认为,违约金既是担保方式,又是违约责任方式(折衷说)。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