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您好,我有个问题需要您帮助解答。房产公司在与我朋友签订买卖合同的时候隐瞒了房子已被出售的事实,请问我朋友可以要求开发商支付一倍的购房款作为赔偿吗?

2018-08-28 20:47:3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房子是不动产,所以卖房子从法律上是二个主要程序:
    1、签订买卖合同
    2、办好房屋过户,

    你是卖方,得证明你对房屋有所有权或处置权,所以得有两证(商品房必需的),如果是夫妻共有财产,处分该房产时得夫妻双方都在买卖合同上签字,否则有可能构成法律上的无权处分;

    签合同时,可以收取一定的定金,定金一般不超过总价的百分之二十;作为卖方,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可以在收到绝大部分房款或全款时才过户。

    一般来讲,卖方不付钱买方不会给过户的;而买方付钱后也担心卖方不过户,所以一般这在合同中约定清楚,什么条件下过户,首付多少,尾款多少如何支付。
  • 购房者可以选择委托开发商或代理公司办理房产证,也可以选择自己办理房产证。在办理房产证之前,首先要确定是否符合自行办理的条件。如果是使用银行按揭贷款买房,要先仔细了解《住房按揭贷款合同》中是否有相关规定,部分银行在《住房按揭贷款合同》中强制加入“要求开发商协助将房产证收押”、“需委托开发商代办房产证”的条款,这种情况下难以自己办理,只能委托开发商或代理公司办理房产证。  
    一、开发商或代理公司代收代交契税、公共维修基金、印花税等税费的办理流程  
    (一)如何委托开发商或代理公司办理房产证?第一步:签订委托协议  委托代办的协议中应明确约定:  
    1、开发商应该于什么期限内办理产权证。如果是两证分离的地区,一定要注明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当然如果因为行政原因,本地暂时无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只能让步了。  
    2、开发商或代理公司应当于什么期限内提供缴纳相关税费的正式收缴凭证。  
    3、约定一旦因开发商原因导致不能如期办理或办证发生错误的情况时如何处理,最好明确约定“可以退房”或“不退房,但开发商应赔偿全部房款x%的赔偿金”等明确的违约处理方法。  
    4、约定如果贷款银行扣押产权证和购房合同的,购房人如何核验产权证,因为这种情况下购房者往往只能看一眼产权证。  
    5、约定办理抵押登记的事宜。有些银行不扣押产权证,仅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的手续是否由开发商办理以及如何办理等事宜也应当约定清楚。  
    6、约定代办费用的数额和缴纳方法,并要求提供正式的开发商盖章的收据。如果购房合同对此没有详细约定,请一定要在这份委托协议中争取加入这些条款。  
    (二)如何委托开发商或代理公司办理房产证?第二步:缴纳产权证代办费、公共维修基金、契税、印花税  在交钱之前,需要了解一下这些税费的收缴标准,以便核实开发商计算是否正确;交钱之后,一定保留好收款凭证,并一定要求收款单位盖公章,不要收“白条”。  
    (三)如何委托开发商或代理公司办理房产证?第三步:按照约定时间领取产权证  仔细核对证书的数量,如果约定取得两证,一定要核验是否齐全;仔细核对产权证的记载,尤其是面积、位置、权利人姓名、权属状态等重要信息,如与合同约定不符,要求开发商说明原因;核对“他项权利”一栏记载的抵押事项;索要缴纳税费的正式发票。  
    二、购房者自己缴纳契税、公共维修基金、印花税等税费的办理流程  第一步:签订委托协议。  第二步:缴纳产权证代办费。  第三步:自己到相关部门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契税。  保证及时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和契税,根据法律规定,这两笔款项的缴纳凭证是办理产权证的必需文件,因此如果不能及时缴纳会影响获得产权证的时间。  一定要保留好缴纳税费的正式收缴凭证,并及时交给开发商或代理公司,以便他们下一步的申请工作。  第四步:按照约定时间领取产权证。  以上介绍了房产证办理流程。总之,购房者不论是委托开发商办理房产证,还是委托代理公司办理房产证,都应当谨慎签委托协议,尤其是要在协议中详细规定彼此的权利义务,避免发生纠纷。为了保证房产证能顺利办下来,购房者不妨多咨询律师的意见,毕竟律师在办理房产证方面具有很多的经验,而且他们的法律知识可以帮助购房者避免被开发商或代理公司侵害权益。
  • 根据法律规定,有以下情况的,买方可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1、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  
    2、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3、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的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  
    4、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5、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法定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第一款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第十五条第一款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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