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根据土地法规定,宅基地在批复后,2年内不进行盖房,村委会有权收回其宅基地使用权?

2019-10-04 08:06:2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无偿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无偿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
    (四)、
    (五)两项以及《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五种情形。具体内容包括:
    1.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国有土地的;
    2.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核准报废的;
    3.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的;
    4.未按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
    5.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在第
    1、第
    2、第5种情况下收回土地使用权属于土地管理的一种行政措施,可以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第五条规定办理,即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当事人按期不交出土地,可以按《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5种情况必须特别注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只能是国务院,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没有这一批准权。  第3种情况则是因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后,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造成的违法行为,收回这类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其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可以由实施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4种属于违反法律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采用行政处罚的办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有偿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有偿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
    (一)、
    (二)项规定的情形。具体内容包括:
    1.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上述两种收回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是因政府需要使用土地而造成土地使用者不能继续使用土地,因而必须对土地使用者给予适当补偿。补偿的法律法规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已成立土地储备机构的地方,收回土地使用权工作可以由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未建立土地储备机构的,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协商解决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问题。土地储备机构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用地者达成收购补偿协议后,还必须公告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
  • 宅基地闲置超过两年的会收回。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农村宅基地批准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的审批,如果经过审批的宅基地闲置超过两年,集体可以收回该处宅基地;如果是已经批准建设的宅基地,可以延长期限,但是也必须在一年内建设完工,不得拖延,否则还是会收回。
  • 部分宅基地使用权人在其他共有人不知晓或不同意的情况下建造房屋,其房屋所有权应根据不同情况予以确认:
      
    (1)如果其他共用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无其他宅基地,房屋应按宅基地使用权的面积分割或折价归并。
      
    (2)如果其他共用人已丧失本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还有其他房屋的,房屋则应归并建房者所有,建房者根据占用他人宅基地的面积支付相应赔偿款。这样处理,主要是考虑实现宅基地使用权的社会保障功能。
      宅基地使用权人与他人合资建房后发生的房产纠纷,因涉及宅基地使用权,处理时应先征求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如果他人有可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则应先责令他人限期取得审批机关批准。对取得批准的,可依据具体情况对房屋或是分割,或是归并;未取得批准的,根据“房地一致”原则,应将房屋归并宅基地使用人所有,宅基地使用人支付相应对价。
      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后产生房屋产权纠纷的,一般应责令房屋归宅基地使用权人所有,该使用权人支付相应对价。这属于民法理论中添付中附和的表现形式。所谓附合,是指一所有人的物附着于或结合于他人的物之上而形成新的财产,非经拆毁新形成的物不能将两者分开或需消耗巨资才能将两者分开。房屋与土地的附合实际上是不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在我国,房屋的建造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审批,并以取得土地使用权为条件。如果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则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所以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其后颁布的物权法中均没有不动产与不动产附合的相关规定,这种情形应比照适用动产与不动产附合的规定,即“房随地走”。
  • 依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属于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人,宅基地不属于个人遗产,不能被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这一规定充分说明,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只能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可能取得所有权,所以也就不存在所有权的继承问题。  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受限制的用益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法律赋予权利人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但没有赋予权利人对其土地的经营权和处置权,所以,土地使用权的继承将受到一定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这一规定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条件下,强调土地必须依法转让和必须有偿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
    ”所以,其继承的前提必须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本条例的规定和主旨就是要依法有偿使用土地。如果原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且向土地所有者缴纳了未来若干年土地所有权价款的,在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有效年期内有相对的处置权,其土地使用权是完全可以继承。
    土地管理部门应根据继承人申请,将其土地使用权直接变更给房屋继承人。那么,在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没有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不能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要使继承人的土地使用权合法化,就应该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再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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