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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 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医疗事故分为三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死亡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1)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
(2)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3)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
(4)以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