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在今年五月二十多号与上海博尔捷公司签订三年合同买五险,在池州火车站上班。上岗前去芜湖培训了一星期,其中住宿费公司说三个月后给报销,现在已经拿过第三个月的工资了,可是没拿到报销的钱。现在我们每个月的钱,公司说保险费已经扣下去了,三个月后就发社保卡,可是现在打电话公司却说我们资料不全,又想往后拖。而且节假日的加班费公司也说三个月后一起发,现在也没有拿到。我这里工作每个月超时三十多个小时,问公司,公司也一直不理会,而且我们一工作就是一天,二十二个小时!现在这些问题都解决不了,我不知道怎么办好,特来求助!

2018-08-29 06:17:07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按社保法的规定,员工工资总额就是交社保的基数的。员工工资包括加班费,所以加班费应该作为交社保的基数。
    工作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
    21.75÷8×加班小时数×
    1.5倍;
      
      双休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
    21.75÷8×加班小时数×2倍;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
    21.75÷8×加班小时数×3倍。
    《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 在转岗培训期间实际发放工资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即为合法。  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介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国家根据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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