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离婚前男方的债务,离婚时并未说明需要共同承担,离婚后女方是否有偿还债务的义务?

离婚
2019-10-05 08:19:5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婚前债务由其个人偿还,男方没有义务共同偿还,不需要办理什么财产公证
  • 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原则:
      
    (一)当事人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仅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制时适用上述原则,夫妻财产共有制也应适用该原则,例如:
      
    1、原告放弃现存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园、粮食等的分割,被告要求原告分担所欠农业税费。因税费是按农民纯收入的5%征收的,原告放弃了收入这一实际权利,就不应当负担对应的义务。因此,被告的这一要求应予驳回。
      
    2、原、被告婚后因无共同财产,各自借款,原告学习理发、裁剪,被告考办驾照。离婚时,双方均举证该债务犹存。劳动技能既不能转移,又不能分割,且本人受益,只能判决各自负担偿还义务
      
    (二)违法者责任自负原则
      夫妻间负有法定的相互扶养这一作为义务,一方故意不履行的,属虐待、遗弃行为,被虐待、遗弃的一方为生活、医疗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因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应由违法者全部负担。
      
    (三)离婚协议、判决效力只及于本案当事人原则
      《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其立法本意体现了公平原则。其中既肯定了财产约定的效力,又制约了财产方面权利、义务的失衡。相对来说,在债务方面,是否应适用上述原则呢,来看一例:甲婚前创业不顺,债台高筑,与乙结婚后,在共同经营期间,收入颇丰,清结巨额外债后略有盈余,不久夫妻劳燕分飞,争议焦点: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了甲的个人债务,甲的单纯受益导致乙独吞苦果。如乙请求补偿,在法无明文规定情况下,不妨考虑适用上述原则。
  • 夫妻双方分清婚前一方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后,当遇到婚前债务由谁负责偿还、债权人就配偶的婚前债务向自己索要等问题就可以轻松应对。一般而言,婚前债务应当由债务人一方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在债务人结婚后向其配偶主张。
    如果夫妻一方将婚前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一方婚前债务就转变为夫妻共同债务,此时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如果夫妻一方就婚前债务问题与债权人发生纠纷,最好可以先找个夫妻债务专业的律师咨询一下。
  • 一般情况下,婚前一方债务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特殊情况下会进行转化。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债务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