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从拘留日期算还是从送看守所日期算

刑事辩护
2018-08-29 10:23:1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羁押期限,是指拘留和逮捕的法定期限。羁押期限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三阶段的期限。 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羁押期限为十四日。这十四日包括: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为七日。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法律规定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羁押期限为十七日。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 刑事侦查阶段从逮捕算起,羁押从刑事拘留或逮捕算起。
    1.一般侦查2个月;
    2.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加1个月;
    3.涉及边远、流窜、集团、面广的经省高检批准加2个月;
    4.涉及边远、流窜、集团、面广的,并且可能北判决10年以上的经省高检批准加2个月;
    5.一般上述四个阶段应当结束侦查,应当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但是往往在此时,可能会有两个法定的补充侦查,即审查起诉(
    1.5月+1个月)×2=5个月 上述共有12个月 如果算上刑事拘留的最常时间37天,目前,我国在侦查阶段羁押可能达到12月另37天
  • 检察院逮捕后,案件进入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超过二个月,复杂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具体的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五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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