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
劳动仲裁的当事人遇有下列特殊情况,除交纳
仲裁处理费和受理费外,还应当负担下列费用:
(一)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自行收集、提供
证据确有困难,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异地调查取证申请,或仲裁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异地调查取证所发生的办案人员差旅费用;
(二)当事人依法申请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仲裁文书的实际费用;
(三)当事人申请第三方进行鉴定、勘验、翻译、公告的费用;
(四)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食宿费和误工补贴等费用。
前款规定的费用,
(一)项、
(四)项的食宿费和误工补贴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
(二)、
(三)项和
(四)项的交通费按实际支付的金额收取,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预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