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规定,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应当采用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
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对于格式电子合同而言,其中的
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应从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仲裁协议必须具备书面形式已经为国际国内仲裁立法所广泛采纳,成为一项普遍性的强制性规范。
因此,格式电子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能否满足书面形式的要求成为仲裁协议有效与否的前提条件。; 就格式电子合同中仲裁条款的内容而言,仲裁条款是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涉及到当事人的基本权利--诉讼权利,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更何况,在消费领域,商家容易利用其优势地位,通过订立格式仲裁条款来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因此,有的国家对于涉及消费者的仲裁协议有专门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