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4年工作的公司欠供货商货款,当时的收货单上有当时公司的公章和我的收货人签字,我2005年辞职。现在供货商说要起诉我,要我负责。我需要负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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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限定对于欠款不还的,可持相关
证据手续,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要求另一方偿还。《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诉讼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借口;
(四)隶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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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