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在交通局上班的零时工,已经在交通局工作十年,在交通局上班期间从未给我缴纳过任何保险,我想问我是否有权利让单位给我缴纳社保。
劳动合同纠纷
2018-08-30 06: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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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人单位工作十年,现因工伤欲与用人单位解除
合同,用人单位并无《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法定过错,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所在省或者直辖市、自治区规定。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均由用人单位支付。
不构成伤残的,没有工伤保险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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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 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 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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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费比例,以3000元社保基数为例(因为各地的标准不同,所以这一数值也会有不同):
1.养老保险:公司缴20%,也就是600元;个人缴8%,240元;
2.失业保险:公司缴
1.5%,也就是45元;个人缴
0.5%,15;
3.工伤保险:公司缴
1.0%,也就是30元;个人不缴;
4.生育保险:公司缴
0.8%,也就是24元;个人不缴;
5.医疗保险:公司缴10%,也就是300元;个人缴2%+3元,即6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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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