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寿光市渔船上干了半年的工作,当时是口头说的一月给一万三的工资,结果到了算账的时候缺只给了一万的工资,说剩下的过了年再算,结果过了年了,老板又不认账了。还不接电话,请问这种事我们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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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劳动者,当属违法解除
劳动关系,在支付工资的基础上,还应当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没有订立劳动
合同,但必须遵循《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辞退劳动者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若不符合上述情形,则须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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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