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湖北省咸宁市一名普通的人民教师,这次听单位说县地税局要求我们上交个人所得税,全校每位教师不论工资高低都“被纳税”了。原因是:我们平时每个月只发了基本工资和70%绩效工资,及两项津补贴(还有三项一直没有发),全校月工资在2500-4500之间,如果再扣除公积金和医疗保险后,人均要扣500左右。实际每人的每月工资2000-4000。还有30%的绩效工资由于财政局没有按月拨付到校,只是在每年六月份拨1000-2000,剩下的在年底12月份一次性拨付,人均有5000左右。因此,每个人的12月份领取的工资就有7000-9000,地税局就认为我们12月份的工资超过了3500元的起征点,所以每个人都符合纳税标准。我们深知,依法纳税是件光荣的事,也是公民应尽的责任。但是,这种计算方法合理吗?本该按月发放的绩效工资,没有按月发放不说,集中在年底一次性发,抬高了我们的工资标准反而还要纳税?本属于全年的工资为什么不除12后加上月工资再按标准计税呢?盼解答。

2018-08-30 10:18:3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工资个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 -“五险一金”-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税免征额是3500,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3500
    扣除标准:个税按35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如果某人的工资收入为5000元,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3500)×3%—0=45(元)。
  • 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进行税收筹划兼有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两种收入时的筹划。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5%一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而且对于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解释,劳务报酬实际上相当于适用20%,30%,40%的超额累进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是提供所得的单位与个人之间存在着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而劳务不存在这种关系。
  • 工资个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 -“五险一金”-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税免征额是3500,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3500
    扣除标准:个税按35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如果某人的工资收入为5000元,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个人所缴纳的社会保险金额数—3500)×3%—0=个人应缴纳所得税金额数。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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