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与2015年12月29日与一辆奔驰车发生车祸,我被撞伤,左脚骨折,当时是在十字路口没有红绿灯,也没有监控,我是要过马路,那奔驰车直走,但是交警却认定是我责任大,我不服,请问我真的责任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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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1992年12月1日发布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四项有这样的规定:“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
行政诉讼或就
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
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根据这一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如果对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不服,可以举证证明其确属不妥,让人民法院对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不予采信,进而达到“推翻”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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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