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系相邻关系。原告居住在5楼,被告居住在6楼。2005年,原告发现自己家的大卫生间上水管及下水管经常从上往下漏水,并有水滴滴落。原告联系楼上603业主及物业人员查看,发现楼下503室卫生间下水管与楼板衔接处有水渗漏。物业人员查看后认为是楼上卫生间漏水。被告在看过漏水后表示及时维修,后漏水情况间断出现,期间原告多次找被告反映漏水情况,漏水情况一直没有解决,其中大概是2012---2014年楼上603室无人居住,漏水情况有所好转,2015年开始楼上由被告儿子入住后漏水情况越来越严重,原告多次找楼上住户反映情况,楼上住户均表示已经进行过维修,本着努力建立和-谐邻里关系,温和解决邻里矛盾的态度,原告与楼上603室住户多次协商,被告一直未及时修理其卫生间,并声称卫生间漏水是由楼下503住户装修所致,期间原告多次找到明珠小区物业调解均无效。现在,漏水越来越严重,大卫生间主上水管一直往下渗水,导致卫生间地面长期集水,楼上卫生间的地漏往下渗水,卫生间墙面瓷砖缝往外渗水,卫生间楼板上几处渗水及往下滴水.洗漱间的电源插座及墙面瓷砖缝长期往外渗水,并导致电源短路,多次跳闸,靠近卫生间的厨房房顶往下滴水,靠近卫生间的厨房墙面往外渗水,厨房地面一直有集水,被告上述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工作和生活,对原告的房屋造成损害。请问这种情况到法院起诉可以吗?谢谢

2019-10-21 18:10:1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根据商品房买卖解释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颁布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费的构成包括以下项目: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2)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及保养费;  
    (3)绿化管理费;  
    (4)清洁卫生费;  
    (5)保安费;  
    (6)办公费;  
    (7)物业管理单位固定资产折旧费;  
    (8)法定税费。  此外,物业管理费中还应包括物业管理公司的利润。对于高档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成本中可以增加保险费。
  • 如果开发商违约都可以起诉的。
      开发商违约后,购房者是可以要求退房的,但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开发商违约时,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则购房者可以退房:
      
    1、开发商和购房者协商后都同意退房;
      
    2、商品房买卖合同里规定了退房的条件,开发商的违约行为符合该条件;
      
    3、开发商的违约行为构成了《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前,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准许的,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不再从被申请人财产中予以拨付;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准许的,已经从被申请人财产中优先拨付的强制清算案件申请费不予退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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