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朋友电话说打架,让我去,但是当我赶到时派出所干警已在场,并带当事人回派出所了,当事人的情况是总共犯了70起案件,不过我都没参与,事后一两个月期间,派出所所长找我谈过两次,让我罚款,我觉得我没参与,没交,第三次所长直接给我送看守所了,定为寻恤滋事罪,这情况严重吗?有什么办法弄出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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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本条应当理解为,对犯罪嫌疑人宣布执行刑拘后,至送达看守所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包括在路途上的时间。
这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待的时间过长,从而发生刑讯逼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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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