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产权证上有我父母和我的名字,父母愿意将其占的财产份额赠予夫妻,能做成夫妻共同财产公证吗。

公证
2018-08-30 11:07:0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离婚后财产公证协议书
    甲方: ,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现住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乙方: ,女,汉族, 年 月 日出生,现住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甲乙双方经过很长时间的恋爱,均对对方具有了深深的相互了解,且感情日益稳固,于 年 月 日在 省(直辖市/自治区)市 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登记证号为: ),双方均愿共筑爱巢,白头偕老。
    至结婚登记以来,甲乙夫妻双方感情发展良好,但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夫妻婚姻财产关系纠纷,现双方经过理智、平等地协商,自愿就夫妻双方目前的婚姻财产达成如下协议:
    一、订约依据:
    甲乙双方签定本协议,其依据为我国《婚姻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和《继承法》相关法律之规定。
    二、婚姻财产范围及归属:
    经过甲乙双方共同清点和协商,对于双方婚姻财产约定如下:
    (一)甲方的婚前个人所有财产:
    1、房屋:座落于 市 区 路 号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的房屋一套为甲方个人所有;
    2、汽车:户名登记为甲方的 牌 型号轿车一部,为甲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归甲方所有;
    3、银行存款:户名为甲方的 银行存款 万为甲方婚前所有,归甲方所有;
    4、电脑:品牌为 ,型号为 电脑为甲方个人所有;
    5、其它甲方个人财产:( 见财产详细清单一 )。
  •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因结婚就自动变为共同财产,因此,一方的婚前财产包括存款仍属于一方所有,即使离婚,也不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只是婚前存款有时比较难以界定,为了避免麻烦,可以通过婚前财产公证、财产约定的方式确定或者协商确定财产的所有权,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可以通过书面财产约定的方式改变或者确定财产原本为个人或者共同所有的属性。
  •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