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走高速出口Etc没刷成功,高速收费的工作人员让我下车去找人工,在去缴费的时候过来了一辆车后面还拉了个小拖车上面是个沙滩摩托,被这个小拖车把脚给压了,现在交警的处理意见是我的全责,我想弄明白我的除了我的责任,小拖车车主和高速收费站就都没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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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对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
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以体现对交通弱势群体的保护。与过去无过错原则(赔偿10%)有很大区别。
一般情况则都要由机动车一方承担
民事责任。除非证明损害是由
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可以减轻责任。
减轻责任部分为10%至50%之间,法和条例均未规定,拟请高法在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有关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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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