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说明2018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七年级学生在上体育课时,学生A要求排队在学校操场上练习跑步运足球时,其他学生的足球踢到孩子右脚,同时孩子右脚歪道足球上摔倒,造成学生右小腿骨折,右脚踝韧带断裂。(当时体育老师安排好课程就去跑道上监考其他学生,让学生自己练习,离足球场6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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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所负担的义务:
1、【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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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