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我借的钱,然后的话是一直没有,还我们是已经起诉了,但是现在的话执行也已经结束,执行已经那个拍卖结束,然后现在要分前来告诉我们说利息当时在调节的过程中写到那个16年的8月30号后面。后面两年没有算利息,但是因为这个当时情况他们也没有法院也没有给我我们说只说那个后期的话,按一分息走。然后今天问他们说是我们自愿签字双方自愿签字的那我想询问下,现在这种情况有什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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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4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4〕8号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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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