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父亲在世时,子女签署了一份协议,内容大致说父亲在世,房子出售后,钱款子女平分,如果房子动迁,动迁款子女平分。此协议签署时,父亲依然健在,但并未在协议上签字。协议均由子女签字。父亲在协议签署日期后才过世。

房产为租赁房,不存在产权。现在房产动迁了,请问这协议有效吗?

2019-10-25 11:10:39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第二百二十五条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因此在租期存续期间解除和承租人的合同是违法法律规定的。
  • 《办法》规定的符合特殊情形七种人: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因工作需要调回本市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内家中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境)而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以上七种人可认定为应安置人口。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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