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们的情况:XX公司在2016年的6月30号购买门面房一套,面积120m2,总价2278000万元。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交房日期为2018年9月30日,约定逾期交房违约金按照1000之1计算。由于开发商的违规操作导致封盘,门市房完全交付使用暂时还不能确定准确的交付日期!延期并同意按照合同约定向a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0万元左右!A认为该逾期交房违约金过低,故要求调整为6%!现在b开发商不同意,协商中!我们的要求合理吗?实在达不成,我们起诉应该支持多少的违约赔偿?

2019-10-25 12:20:15
律师解答共有1条
  •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是“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适当履行”这两种违约形态,体现的是严格责任归责原则,这一原则的确立符合合同法发展的趋势。在严格责任原则下,除非存在免责事由,否则只要有违约行为违约方即应承担责任; 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多强调事实的违约行为,其免责事由的举证一般较为困难。
    同时,我国合同法的一些违约制度规定对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也有体现。
    严格责任原则有利于维护守约方的利益和合同的严肃性,也有利于加强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契约意识和法律意识。
    合同违约责任问题上,实践中究竟应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还是严格责任原则,需依合同性质和约定及违约事实来确定适用。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是合同法的重要原则,且诚信守约是法律的底线,如无不可抗力等法定的免责条件或合同对方的原因,一旦发生失信不履约情况,违约人理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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