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弟弟在学校读书的时候,和一个女孩表白,那个女孩拒绝他还当着全班同学骂他,然后我弟围着教室跑了一个小时,这个事情学校也没有通知我们。然后从那开始就得抑郁症了。
起初我们以为是精神分裂,前几天到医院做检查,检查出来是双向情感选择忧郁症,这个事情在学校发生,学校应该负责治疗费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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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侵权行为人有义务赔偿受害人的后续治疗费。
而根据该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后续治疗费用一般应该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有医疗证明或者鉴定证明以后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要求侵权人一次性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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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