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案情经过:我对象怀孕期间一直在一个医院做检查包括彩超,唐筛,查血等一直按照此医院医生的要求去做检查,按照医生要求在预约做四维彩超的气候医生说约不上了满了.问医生那还需要做别的检查吗!医生说不用了.今年正月初二去该医院做完彩超预约上剖腹产时间.中午去产科办公室预约到初六进行剖腹产手术,预约期间医生说现在床铺不紧张了随时都可以来.到了晚上破了羊水去该医院就诊的时候该医院拒绝接收并用很不好的口气让我们赶快走.我们在迫不得已情况下去了别的医院!可当孩子生下来的时候查出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及中度肺动脉瓣狭窄!??我想咨询一下该医院是不是有医疗过失和延误检查的责任?

医疗事故纠纷
2019-10-25 19:29:28
律师解答共有1条
  • 认定医疗过失的具体标准是医生施行医疗行为时法律和规章规定的程序、方式和规则。医疗行为的注意义务可分为两种:一种是通常的注意义务,即在医疗过程中医生必须履行依据法律和规章所规定的操作规程进行诊疗的义务。
    它包括在诊断过程中、在治疗过程中、在手术过程中、在注射过程中、在麻醉过程中、在输血过程中、在用药过程中、在护理过程中以及在医院内的感染等方面结果预见的义务。对这些义务的违反就产生违反一般注意义务的医疗过失的情形。
    另一种是特别的注意义务,即在医疗过失诉讼中从一般的注意义务中分化出来,并在内容上、名称上具有一定特殊性的几项独立的注意义务,它主要包括说明义务、转医义务、问诊义务以及充分注意患者特异体质的义务。
    医生在诊疗过程中违反了这些义务就被认为其违反了特殊的注意义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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