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你好!我是一名护士,对青霉素过敏,以前领导关照,一直待在不接触青霉素的岗位,如今医院企业改制,院长居然要求我去能接触到青霉素的岗位工作,我尝试过和他沟通,他却坚持让我去试,还说我不属于高敏,请问院长的这种行为违法吗?我该怎么保护自己?拜托你一定要给我法律和道义上的支持, 谢谢你!

企业法律顾问
2019-10-26 07:03:37
律师解答共有1条

  • 1、因为工作导致皮肤过敏,现在单位要辞退我,合同刚到期,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2、如果有关经济补偿金事宜无法与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在被辞退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
    3、法律依据:1)《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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