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已经在今年7月被超过半数的业主投票解聘了,但是他们不予理睬,同时赛罕区XX也对我们这次的业主大会持否定态度对会议上要求增补业委会成员的要求不予备案。之后物业伙同业委会里面的部分成员宣称公章丢失在没有召开业主大会的前提下擅自又成立了一个业委会并重新任命了业委会主任,但是这次会议得到了区里面的物业办的备案。请问这里面赛罕区XX准予备案的行为是否违法?在没有开业主大会并且业委会的章其实就在业委会主任手里的情形下他们私自更换业委会的程序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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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对物业费
诉讼时效分析,时效一般是2年时效期间。 是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有该权利起2年内不行使的,丧失胜诉权。 你所说的事实符合一般诉讼时效期间2年。 若这期间物业一直催缴,通过其他方式行使。
以该行为最后一次行使完毕时起算。 就是说如果物业在一直积极的行使权利,请求你的给付行为,那么期间行使一次就发生一次诉讼时效中断,2年期限从该行为结束之日起重新计算。
物业收取费用,就应该履行
合同约定的义务,若怠于履行维护,维修,管理,养护义务,或没完全履行义务。业主有权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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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