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想向您咨询一个问题,对方应付我6万块钱,当时协议离婚时是写的每年付2万,3年付清,起诉后法院判决了,可对方一直没给,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说对方无房产,无财产,但对方有稳定工作,固定工资也可以作为执行物分期付呀,请问法院为什么不这样执行呢??请给我一个回答好吗,谢谢!

离婚
2019-10-26 14:02:2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离婚判决书中关于人身权的一些判决内容不能直接进行执行,比如判决未成年子女随男方生活,而女方隐匿子女而拒绝送交男方,人民法院并不能强行将小孩抢过来交给男方,一般是对女方做工作,做不通的可能就要进行拘留。又比如探视权,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不配合的,法院也不能强行将小孩抢过来给探视方,一般也要对直接抚养一方做工作,做不通的就可能拘留。
    离婚案可以对夫妻之间的财产分割进行强制执行,抚养费也可以强制执行。
  • 强制执行是法院的司法行为,法律对法院的强制执行有着严格的要求。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法院可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仅限于以下几类: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据行政法规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决定。
      凡不在前述列举范围内的法律文书,法院都无权介入执行。因此该协议不属于可由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以下生效的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若仅持有离婚协议书,则视为未持有能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不符合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可以以对方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其支付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抚养费等。待取得有明确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后,方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
    (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