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10年,A和B登记结婚。A是做服装生意的,雇请了比较老实、勤快的青年C负责采购。丈夫B文化程度较低,在国内我不2012年以劳务输出的方式到XX某国家打工。A一个人打理生意,非常辛苦,好在有D帮她,分担了不少。渐渐地,两人的感情越来越深。A为了得到D,就欺骗D说:“老公和我出国前就离婚了D信以为真,就搬去跟A同居。两人没有婚登记手续,但是向亲朋好友公开宣称是2013年,A生下了一男孩后,告诉D说自己并没离婚。D听后沉默了很长时间,最后说:“我们都有孩子了,还是在一起过吧。你和你丈夫的事,等他回国再说。”就这样,两个人仍在一起生活。2015年,A用做生意赚的钱买了一套房子,价值84万元,A和D觉得F的。B2017年回国才得知A和D在一起,孩子都4岁了。B一纸诉状把A告上法庭,要求与A离婚,分割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D赔偿其精神损失5万元。试问:1、法院是否应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理由?2、D是否应支付B精神损失5万元?理由?3、D与A的关系如何定性?

国家赔偿
2019-10-26 18:38:0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 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
    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处理。
  •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有配偶的一方具有第46条规定的事由而导致离婚的,有过错方在离婚时对无过错方所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27条对协议离婚后又提起损害赔偿诉请作出了规定,包括:
    一、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仍有权利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二、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当事人应当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逾期则不予支持。
    一年的规定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
  • 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和支配。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下列财产:
      
    (一)夫妻双方或一方工资、奖金、津贴及其他工资性收入;
      
    (二)夫妻双方或一方生产、经营的收益所得;
      
    (三)夫妻双方或一方通过其知识产权获得的收益。是指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夫妻双方或一方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主要是指: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对上述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和支配权,这里的有平等的处理权和支配权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第二层含义是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 夫妻一方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是两年。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夫妻一方发现在离婚时对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自发现之次日起请求法院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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