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但是病历材料上写明具有脑挫裂伤和蛛网膜下腔出血症状,并且病人间歇性烦躁,不配合查体等,此外虽然病人病历材料上没写,但是事发后病人具有失语、记忆混乱情况。根据伤情鉴定标准,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需要同时具有神经系统病症,才能认定为重伤,请问各位律师有什么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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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需等到伤情稳定后,在此法律没有给出具体期限,伤情稳定后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有利于进行赔付。
2、实践中,一般要均要求在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三个月后才能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这种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可能是工伤部门考虑到用人单位如果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可以在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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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